大多數租約都要求承租人購買責任保險,該保險涵蓋有人在財產上受傷和提起訴訟的風險。 因為受傷的人可能會同時起訴租戶和業主,租約通常要求租戶的保險將房東命名為“附加被保險人”。 這樣,保險公司將有義務在訴訟開始時保護租戶和業主。
所有這些都應該給業主帶來安慰。 但這種安慰並不完全,最近紐約的一起案例再次證明了這一點。 在那裡,有人絆倒在人行道上。 他們起訴了房客和業主。 業主被列為租戶保險單的附加被保險人,並要求租戶的保險公司處理訴訟。
租戶的保險公司拒絕向業主提供保險。 該公司表示,只有當責任是由於保單持有人(在本例中為租戶)的疏忽而產生時,責任保險才涵蓋“附加被保險人”。 如果承租人負責維護人行道,但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這樣做,那麼保險公司就會同時承保承租人和業主。
然而,在這種情況下,租戶顯然對人行道沒有責任,因此不可能疏忽維護人行道。 唯一可能的疏忽方是業主,他對維護人行道負有法律責任。 因此,業主在這一特定訴訟中沒有因被指定為租戶責任保險單的附加被保險人而獲得任何利益。
該案例提供了許多熟悉的教訓。
首先,保險世界充滿驚喜,通常涉及實際提供的承保範圍與人們可能假設提供的承保範圍之間的差異。 這些差異和它們產生的意外通常是令人不快的。
其次,即使業主要求租戶購買責任保險,該保險也可能無法保護業主免於因自己的疏忽而承擔責任。 因此,如果存在任何可想像的基礎,即所有者可能因自己的作為或不作為而承擔責任,則應該維持自己的保險。
第三,因為保險的世界充滿了意外,車主可能應該保留自己的備用責任保險,即使他認為不存在可能因為他自己的作為或不作為而被視為疏忽的基礎。
第四,業主應了解其租賃中的風險和責任分配,並據此規劃保險計劃。 在上面討論的紐約案例中,租約規定承租人對自己的房屋負責,而不是對人行道負責。 車主仍然對人行道負責,這就是事故發生的地方。 因此,業主不能依賴租戶的保險單,即使業主是該保單的額外被保險人。